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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江苏省宠物诊疗行业协会。英文名称:JIANGSU SMALL ANIMAL VETERINARY ASSOCIATION 简称:JSA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宠物疾病诊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行业内联合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桥梁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宠物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挂靠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2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宠物诊疗行业和相关行业的改革、发展。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宠物诊疗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及时反映行业动态、信息,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四)制定和实施宠物诊疗行业和相关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六)向会员介绍优质可靠的与宠物诊疗、保健相关的药品、器械等。
(七)组织开展行业内经验技术交流,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快速传递国内外与宠物医疗相关的情报、信息。
(八)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
(九)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团体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团体会员:
(1)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的宠物诊疗机构;
(2)与宠物诊疗相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2、个人会员:
(1)取得国家或江苏省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证书;
(2)与宠物诊疗相关的从业人员。
(四)爱护动物,遵守宠物医师职业道德规范。
(五)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参加宠物医师继续教育。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核准其入会资格。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0年9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