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安乐术实施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安乐术实施的条件、安乐术实施的法律要求、安乐术实施的场所及人员要求、安乐术的药物和方法、确认死亡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安乐术实施技术操作。
2 术语和定义
安乐术 euthanasis
是指公众认可的,以人道的方法处死动物的过程。它的目的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动物失去知觉和痛觉。安乐术的实施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象征,也是现代社会动物福利的体现。
3 安乐术实施的条件
3.1 动物存在严重的疾病,同时对人类或其它动物构成威胁,没有治疗疾病的必需资源或手段时(如:狂犬病)。
3.2 动物有感到痛苦的医学症状,且没有缓解症状的良好药物,或恢复后生活质量差,存在持续的痛苦时。这里供考虑的因素有:动物成长期未增重、无法有效控制的疼痛、过度的肿瘤增长、无法治疗的长期下痢、严重呼吸道感染、四肢无法行走、严重贫血、黄疸、异常的中枢神经反应(抽搐、颤抖、瘫痪、歪头等)、无法控制的出血现象、传染性疾病末期伴明显功能损伤。
3.3 动物存在持续性的自残行为或生活环境极其恶劣,严重危及其心理及身体的健康,没有条件得到救助时。
3.4 被收容的动物,因无人收养或经执业兽医评估后不适宜收养的动物。
4.安乐术实施的法律要求
4.1 实施安乐术前,执业兽医必须对动物进行状态评估,符合安乐术实施条件时,由动物主人或监护人签署安乐术实施同意书。
4.2 执业兽医应该向动物主人或监护人说明安乐术的实施过程,并告知安乐术后的动物尸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5 安乐术实施的场所及人员要求
痛苦的叫声、恐惧的行为、惊吓动物的气味等,皆引起其它动物的焦虑和不安。因此,动物在实施安乐术时,建议选择单独的房间或远离同种动物的非公共场所执行。
执行安乐术时需要注射药物及检查动物失去知觉的过程,同时保证动物的痛苦、焦虑最低化。其过程需要由接受过培训的兽医助理人员完成。建议各动物诊疗机构建立人员培训计划,使兽医助理人员学习正确的安乐术技术、了解动物安乐术的目的,并安排人员间的相互讨论,以舒解可能的心理紧迫。
6 安乐术的药物和方法
6.1 动物保定
动物保定时动作必须轻柔,将动物承受的压力降到最低。严格避免其它有意识的动物同时在场。如果动物非常焦虑或有攻击性,可能给保定动物的人员造成危险时,建议使用镇静药物完成保定。
6.2 安乐术药物
6.3 进行深度麻醉
注射安乐术药物之前必须进行深度麻醉,可使用加倍剂量的舒泰或丙泊酚静脉注射(注意此药物本身不足以完成安乐术)。操作者应确保动物达到眼睑无反射、下颌骨松弛、按压脚趾无反应的深度麻醉状态。
6.4 推注安乐术药物
动物进入深度麻醉无法感知痛苦时,可选择饱和硫酸镁或氯化钾药物快速静脉推注。绝不允许在清醒或一般麻醉状态下单独使用上述安乐术药物,这会使动物感觉到痛苦。
7 确认死亡
安乐术是不可逆的,确认动物是否死亡是非常重要的事项。执行安乐术后兽医助理人员需检查动物,确保出现瞳孔扩张、无条件反射(眼睑、脚趾)、呼吸停止、心跳完全停止。停止呼吸不能作为判断死亡的依据,动物往往先停止呼吸,数分钟之后才停止心跳。执行人员要确保3分钟以上动物没有心跳才能宣布死亡。
不允许以电击、放血、溺水及心脏注射药物等不人道的方法致动物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