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上海养犬管理条例
〖 2011-04-10 | 点击 1692 〗
 
标签:上海养犬管理条例 

 

    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将于今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条例颁布实施后可能带来的免疫、登记高峰,市公安局、农委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准备工作,以方便市民就近为犬只办证登记、注射狂犬病疫苗等。

    城市化区每户限养一犬

    从今年5月15日开始,本市“城市化地区”每户限养一条犬只,“城市化地区”的范畴即“《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镇。”

    有市民不禁要问,若过去一户已饲养两条及以上犬只,并已办理养犬登记的,怎么办?对此,法制委员会认为,1993年市政府颁布施行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每户限养一条犬只。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一户已经饲养两条及以上犬只,并已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按照《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不宜改变原合法办理的养犬登记的有效性。

    因此条例最终增加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但养犬人应按规定进行年检。而那些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超养犬只,则在条例实施后按规定处理。

    犬只绝育减半收管理费

    此前,为限制养犬,本市对养犬采取高收费,不料这一做法未遏制居民养犬数量,反而导致大量违法养犬行为产生。为此,条例调整了以往的养犬管理理念,变禁养、限养犬类改为规范养犬。

    昨日通过的条例明确了“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据悉,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向社会公布。条例还强调,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控制犬只的繁殖,条例还规定“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一站式办理登记与免疫

    条例明确,饲养犬龄超过3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至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取得免疫证明。同时,养犬人需向公安机关申请,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为方便养犬人办理相关手续,条例规定“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孙卫华昨日介绍,公安部门将联合其他部门上门办证和防疫,并酝酿将登记办证的权力下放到派出所,“这样办证窗口可以增加到300多个,方便市民就近办证。”

    条例规定,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前往犬只收容所领养犬只。对此,公安部门考虑今后在网上增设查询领养犬只等便民服务类信息。

    市农委相关负责人坦言,目前最大的压力仍是免疫工作,农委将尽快出台免疫点的认定方案与标准,并对犬类的免疫技术、信息采集工作开展相关培训。

    烈性犬只将由公安收容

    除了为犬只束牵引带、为大型犬戴嘴套外,条款还明确“养犬人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若养犬人出现遗弃犬只行为,将由公安部门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养犬登记证》,且5年内不再允许申领养犬登记证。

    此外,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将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返回】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