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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养转向服务管理 太原市养犬管理有了新规矩
〖 2011-08-27 | 点击 2308 〗
 
[ 作者:记者 琚宏    转贴自:太原晚报    点击数:10    文章录入:admin ]

2011年08月22日 08:43 

政府部门监督 养犬人自律

 基层组织参与 社会公众监督

  【中国网聚焦山西】综合编辑:8月19日下午,备受市民关注的《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送审稿)》,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这就意味着,已经实施了15年之久的《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即将被新的 《条例》取代。太原市为何要修改养犬规定呢?与旧的《规定》相比较,《条例(送审稿)》又有哪些亮点呢?昨日,记者对此进行了了解。
  限养已不适应现实
  太原市最早的有关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1996年3月实施的 《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它对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省城文明形象、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15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着看家护院和"伴侣功能"的犬只数量也不断增加。目前,太原市有证犬仅有4275只,无证犬数量至少在3万只以上。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引发了犬扰民、伤人、污染环境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据统计,仅2010年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就接到此类报警2948次。养犬管理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而且多年的管理实践也表明,单纯的限制并不能有效规范养犬行为,反而造成了执行难和管理无序局面。因此,对原规定进行修改已成为当务之急。
  限养转向服务管理
  新修改的《条例(送审稿)》,最重要的变化是实现了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由过去的限制养犬,转变为以服务、管理为目的,限制养犬成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一个具体手段。
  此次修改中确立了 "政府部门监督、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的养犬管理原则。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强调养犬人自律,由养犬人承担因养犬而发生的对社会及公众的责任。同时,还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政府管理犬只的职能,并鼓励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参与管理活动。
  实行区域分类管理
  原《规定》仅划定了市内六城区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乡交错地区为限养区,而新修改的 《条例(送审稿)》确立了养犬实行区域分类的管理体制,把城中村、县(市)、区的城镇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将太原市行政区域划分为养犬管理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市区重点区域由市公安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县(市)重点区域由县(市)政府划定。重点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同时,《条例(送审稿)》也体现了对居住在太原市外国人的国民待遇,取消了太原市居民养犬由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局批准,外国人养犬由市公安局批准的规定,修改为外国人养犬和太原市居民适用相同的登记注册程序。
  明确责任允许领养
  《条例(送审稿)》对犬吠扰民、携犬外出、犬只伤人后的协助救治、遗弃犬只的处置以及染疫犬只的处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养犬登记将实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并建立了以捕捉无证犬、流浪犬,整治养殖、交易市场为查处手段的执法模式;新增了对犬只的认领、领养条款,改变了原有的捕杀处理方式,允许爱犬人士领养犬只,为收容犬只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取消了原《规定》中"在限制养犬区内禁止开办犬养殖业"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开办犬只养殖业和犬只交易市场的具体条件,规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此外,《条例(送审稿)》还细化了违规的法律责任,由原先的六项条款修改为十六项条款,从饲养、登记到养犬人的行为规范等等,每一项违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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